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,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、出國、服役、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,應依規定退費;學員於註冊後,於實際上課日離班者,退還學費之七成;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,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而離班者,退還學費之半數;受訓期間超過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費。